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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权力不能强大到为所欲为,肆意践踏人民权益而不受任何约束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4-06-02|浏览次数:

流传甚广的孟德斯鸠“十恶论”的首恶便是:没有人性的政治。

虽然“十恶论”很可能是人们强加给孟德斯鸠,但这恰恰真实表达了人类社会对政治生态的顾虑。

政治的良好状态应该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从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确保社会和国家的稳定繁荣。如果仅仅把统治者或执政阶级利益放在首位,而不顾民众利益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将人民视为草芥,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充满了兽性而失去人性,只会让人类文明退化到丛林野蛮状态。

政治的首要问题既非说教,亦非权术,既不是意识形态无休止地宣传灌输,搞思想国有化,也不是权力的斗争。政治,首先是一个最基本的实践问题:为了共同体的福祉,应当构建何种社会秩序。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的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引导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也如孔子所言,“政者,正也”,引导人和社会走上正道。

那么,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善的政治秩序呢?

孟德斯鸠认为,良好的政治秩序,首先是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政府权力亦然,官员权力更是,那怕是国家元首,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历史上的专制独裁统治就另当别论了,一人独大,一家之言,独揽立法、司法、执法大权,一人治天下,天下奉一人,那是暴政,是强权推行的非正义恶法,谈不上秩序。

实际上,对于人类城邦政治的思考,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持有与孟德斯鸠同样的观点,那就是:法制与正义。

人是政治性的动物。面对环境的恶劣和自身的脆弱性,个体必须以抱团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团体的稳定有赖秩序的维持,而确立并保障合理的社会秩序,则有赖于以正义和公平为美德的法律。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结束了黑暗混沌期,建立城邦国家,出现了最早的法律思想——“忒米斯”(Themis)与“狄刻”(Dike),即“法律”与“正义”。

早期的法律思想带有浓重的神授特征,正如董仲舒的“君权神授”说,直到梭伦通过立法解决雅典贫富差距的现实问题,法律才从神坛走向人间。

梭伦的财产政治扩大了平民的话语权,“辩论”成为参政的重要手段,由此诞生了贩售知识的“智者”。但也有人对智者口中的“新知”保有怀疑,这个人就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的质疑招致智者学派的敌对,并被判处死刑。

尽管可以逃走,但苏格拉底依然选择接受针对自己的判决,并提出了“守法的正义”,他认为正义就是严格遵从法律。

然而,问题是为什么苏格拉底对法律的遵守换来的却是一场不公正的判决?我们也有遵守恶法的义务吗?

对于这个问题,回答的关键应该是厘清苏格拉底遵守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

“守法的正义”遵守的应该是遵循自然规律同时又顺应民意的法律,是良法善法。而依靠不义的政权或政府来实现正义是不可行的。更有甚者,如果制定法律的人自身就常常废弃或者否定法律,立法执法者却恶意违法而不受到追究,人们又怎能坚持“守法的正义”呢?

用“法律的正义”构建有效的政治秩序,首要思考的是对人性的洞察。人既有可能做好事,又有可能做坏事,这是有效政治思考的起点。一直以来,哲学家们对人性从来没有抱很乐观的态度,因为,一个人获得政治权力后做坏事的机率及造成危害的能量可能会很大。

汉密尔顿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这突显了两个意思:一是政府是必需的,二是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两个主张都基于同一个前提,即“人不是天使”,普通人不是天使,统治者也不例外。

所以,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对权力有所防范。

孟德斯鸠说:“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当政治权力不被法律有效约束时,执掌这些权力的人有可能沦为“压迫者”或“暴君”。

对掌权者来说,当年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阐述的著名原则是:权力必须要靠权力来制约,野心必须要用野心来对抗。

守法的正义,良善的政治,是对共同福祉的关切。

正义体现为“分配的正义”和“匡正的正义”,前者强调财务荣誉的分配公平,后者则矫正非法侵害及毁约行为。用“法律的正义”构建有效的政治秩序,必须是对共同福祉的关切。

主流法学思想都认为,国家及政府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张政治权力,而是为了保障共同体公民的安全、财产与自由。

之所以需要必要的政府力量,是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力量,就难以保障安全、财产与自由。之所以政府权力不能过大且需要分权制衡,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安全、财产与自由。

“把所有权力给了大多数,他们就会压迫少数……把所有权力给了少数,他们就会压迫多数。”

政府的权力不能强大到为所欲为,肆意践踏人民权益而不受任何约束。良善正义的法律要把政府的权力构造得恰到好处,即不至于弱小到无力保护自由,又不至于强大到足以侵害人民权益。或者说,既不至于弱小到无力保护社会,又不至于强大到足以侵害社会,进而使得法律能够在共同体公民安全、财产与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真正的长治久安。

有位民主人士说:“政治和生活一样,我们永远不能肯定所做的决定是否正确,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保证能从政府中剔除那些做出错误决定的人。”

正所谓“一个好的政治制度,甚至能够让魔鬼不做坏事。而在一个坏的制度中,情况却相反,妖魔当道,好人不能做好事,甚至被迫要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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