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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03-14|浏览次数: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

2月7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相关政法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全文如下。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政法机关职能,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

1. 加快推进涉营商环境立法。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推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制定、修改工作,逐步构建系统完备、务实管用、具有我区特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

2. 配合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或者与新出台(修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着力破解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壁垒。

3.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重点审查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发现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4. 优化身份证业务办理。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旅客群众乘坐火车、飞机未携带身份证的,通过铁路“12306APP”、“民航临时乘机证明”微信小程序申请电子临时乘车(机)证明,当时申请、即刻生效。

5. 推动首批10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针对出生登记、转业安置落户、收养登记、国外及港澳台回国(内地、大陆)加入中国籍落户、开具户籍类证明(疆内户籍)、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户口簿换补领、新生儿重名查询等10项户籍业务,实现互联网全流程办理。

6. 优化特种行业申请备案。依托新疆公安网上办事大厅、“新疆公安APP”等平台,对特种行业、保安服务、爆破作业等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娱乐场所、废旧金属收购、跨省区保安服务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等单位网上备案,依法公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材料清单,全面实现“一站式”办理。

7. 优化印章刻制审批备案流程。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印章刻制业审批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最大限度节省企业开办时间。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自治区范围跨县(市、区)刻制功能,实现印章刻制“全疆通刻”。刻章备案的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

8. 精简联网单位备案环节。联网单位(互联网公司、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时,不再提交服务器及各电脑终端之间的网络拓扑图;压缩网站备案审核时间,非交互式网站的备案审核时间由原来30日压缩至20日。

9. 便利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在疆内投资建厂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各地有销售网点的,按照主动服务、完全自愿的原则,由各地公安机关在销售网点设立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站,就地便捷办理机动车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机动车预查验等业务。

10. 优化机动车查验服务。对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需查验机动车的,由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派员上门查验车辆,运输企业不再将车辆开至公安交管部门专门查验区查验。

11. 提升货运通行效率。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对4.5吨以下货车不再细分限行吨位,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积极推广利用交管12123APP等网上渠道申请、发放货车电子通行证。

12. 开通涉企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企诉讼案件实行立案服务线上线下一次办,7日内完成网上立案审核。对起诉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事项及期限;在线方式提交立案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当事人无需到现场重复办理立案手续;涉诉企业现场立案的,无需通过在线方式重复提交材料。

13. 加快涉企诉讼案件审理周期。人民法院建立民商事速裁快审团队。涉诉企业同意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不超过30日;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及时立案。加强涉企案件审限管理,有效控制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等环节办理时间和周转时间,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4. 提高司法鉴定实效性。加快智慧司法鉴定建设,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统一赋码,实现通过手机扫码核实鉴定书真伪和了解鉴定进展。推进司法鉴定人电子证照,便利司法鉴定人执业,提升与办案机关的协同效率。人民法院推行“互联网+评估鉴定”模式,实现申请鉴定、选择机构、移送材料、查看报告等全流程网上高效运转。

15. 强化公证服务便捷性。持续推进学位、学历、机动车驾驶证和纳税状况证明等四项公证事项网上“跨省通办”。鼓励县域公证处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和网上办证。在有三名以上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开通“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窗口,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

三、打击违法犯罪,进一步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6. 严厉打击损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对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恶意阻碍生产、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等破坏营商环境、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

17. 严厉打击涉企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加强对涉企电信诈骗案件的侦办及追赃挽损力度,对涉企电诈案件中涉案账户快速冻结、止付,快速返还被骗款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18. 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串通投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办、依法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9. 加大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创新程度相匹配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办法,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 防范打击民事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达成调解、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依法规制虚假诉讼及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进一步营造有利发展的法治环境

21. 依法强化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坚持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做到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22. 实施包容审慎的执法司法措施。对企业、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长期正常生产经营,偶有不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企业间因财产、股权等利益冲突引发的轻微经济犯罪,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依法进行刑事和解,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法律包容性。

23. 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行为人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措施,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账户、资金等,在查明后的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予以退还,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

24. 稳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经羁押必要性评估不需继续羁押的,及时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认罪认罚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判处缓刑。

25. 严肃查处逐利性执法行为。异地开展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侦查、调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严禁以任何名义下达、摊派各类罚没、“创收”指标,坚决纠正乱罚款、一律顶格罚款等错误执法行为。对胁迫、劝诱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或者达成所谓“和解”协议结案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6. 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措施。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与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刑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纠正。

27.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对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强化适用刑事合规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用检察建议、第三方监管或两者兼用等模式,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监督整改落实,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依法可不起诉但需在经济上、行政上追责的,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一并移送企业合规整改材料,实现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有效衔接。

28. 加大涉企“挂案”清理力度。建立涉企“久挂未结”刑事案件清理督办、挂账销号和信息共享制度,开展涉企“挂案”清理专项行动,健全遏制和预防涉企刑事“挂案”的长效机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对该结不结、该撤不撤的涉企重大“挂案”实行挂牌督办,切实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9. 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动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推进落实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依法惩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大力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确保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30. 依法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发展。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高息谋利行为,一律不予保护;对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效力,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检察)建议。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准确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维护金融信用体系。

31. 依法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对因非法定事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中小微企业要求付款的,依法予以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协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的协议,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依法予以支持。开展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债务案件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32. 强化对困境企业的司法帮扶。制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工作指引,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在破产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成立破产审判团队。支持、指导自治区破产人管理协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推广网上债权人会议,依法审查相关网络投票行为效力。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加强府院协调对接,推动政府在破产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和配套措施到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陷入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33. 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等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大欠薪案件办理力度,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34. 助力涉疫企业纾困解难。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违约、企业债务以及劳动争议等纠纷,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对资金暂时流动困难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方式达成和解,依法为当事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35. 严格执行行政裁量基准。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监督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限制随意裁量,有效解决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推动‘柔性执法’措施落实,优化和完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两张清单’”。

36. 助推政府部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支持行政机关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依法行政,纠正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针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37. 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强化政法机关与发改、银行、税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积极适用失信预警及信用宽限期制度;对恶意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失信惩戒;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3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并予以信用修复,确保企业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同步推进。

五、拓展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惠企利民的服务水平

38. 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功能。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建设,推广“12348”新疆法网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优化充实接线人员和驻场服务人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39. 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健全“万所联万会”机制,组织全区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发挥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律师公益服务团作用,积极推进商会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法官进民企”、“检察官助民企”活动,走访了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针对企业司法需求和面临的法律风险,“面对面”交流、“零距离”解难,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40. 打造“司法+旅游”服务保障新模式。在全区4A级以上景区设立旅游巡回法庭或法官工作站(室),为游客提供电话受理、诉前调解、巡回审判、即时执行等一站式服务,现场受理和调解游客纠纷。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旅游纠纷,当时受理、就地解纷、即时履行,避免影响游客行程、增加当事人诉累,让游客“放心游”“安心游”。

41. 强化仲裁解纷功能。鼓励仲裁机构与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金融保险企业加强沟通协作,不断拓展仲裁服务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帮助其快速解决纠纷。加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工作联动配合,将仲裁、调解、诉讼等解纷机制紧密衔接,形成优势互补、灵活多元、快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42. 深化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解纷新模式,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社会组织联动调解,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强化涉企案件多部门联动化解纠纷,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43. 加强涉企纠纷诉源治理。把涉企矛盾纠纷排查作为执法司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经济、金融、劳动关系、生态环境、征地拆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加强风险隐患前期预测,开展矛盾纠纷前端治理,帮助企业从源头防范风险、化解矛盾,避免出现矛盾堆积、风险外溢,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44. 强化涉外法治建设。发挥“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外国法查明中心作用,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涉外法律咨询和顾问制度,组建高水平涉外法学专家和律师团队,培养一批懂法律、懂规则、懂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推进霍尔果斯“中哈联合纠纷化解平台”实体化运行,在有条件的口岸所在地设立法官(检察官)工作室,建立便利、快捷的口岸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组建中欧班列专业审判团队,开展中欧班列、塔城国家重点开发试验区、喀什及阿拉山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纠纷化解问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借助“中国(喀什)—中亚南亚法治论坛”、中国—哈萨克斯坦国检察机关边境合作机制,开展与周边毗邻国家的司法交流合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提供法治助力。 

45. 常态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阵地,深入宣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和具体举措,建立年度发布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制度,每年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成效,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

六、细化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监督保障的工作机制

46.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自治区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统筹行政、执法、司法、高校、学会、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法治资源,成立我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研究征集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增强发现和解决营商环境法治问题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推动各项优化法治环境政策落地见效。

47. 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督察。将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纳入自治区法治督察事项,深入自治区相关单位和基层单位,重点督察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以及是否存在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等情形,以督察促整改,以整改促实效,不断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48. 畅通反映投诉渠道。开通涉企信访案件受理处置“快速通道”,通过“新疆公安监督举报平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投诉举报线索全面接收、深入核查、及时反馈。检察机关与工商联强化沟通协作机制,共建共用“检察联络室”,拓宽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49. 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每季度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涉企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个别疑难复杂案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专项评查,坚决整治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超标的查封财产、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倾向与作风。

50. 加大考核力度。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建立平时检查、半年督察、年底考核机制,着力解决推脱绕、慵懒散、虚假空等问题,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形成政法机关尊商、安商、护商、亲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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