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报送材料不完整的案件不予受理。
二、没有偿还能力的案件不予受理。
三、案件过于复杂、多人纠纷,矛盾点、问题点多不予受理。
四、家庭成员案件纠纷不予受理。
五、委托人有案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案件不予受理。
六、未签订委托协议案件不予受理。
七、域外案件不予受理。(国外、港澳台)
八、未经评审认定的案件不予受理(工作部)。
九、未经债权人直接授权委托的案件不予受理。
十、债权人授权委托人在办案过程中债权人死亡,被委托方可以终止办案。
十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不予受理。
十二、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某些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不予受理。
十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十四、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案件不予受理。
十五、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不予受理。
十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案件不予受理。
十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案件不予受理。
十八、委托人因犯罪在押拘捕或判刑的案件不予受理。
十九、委托人不适格不予受理。(委托人适格是指委托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十、没有具体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的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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