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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举证责任殊 正当维权方可得

时间:2019-12-20 | 栏目:案例分析 | 点击:

  九江法院网讯 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对余某状告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因建筑商吉某欠袁某木工工资,吉某便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商吉某对该公司享有债权)签订了一份德安县宝塔新城某商品房(该案争议房)一套折抵袁某木工工资的订购书,袁某将该房转卖给本案当事人余某且在上述开发公司处将该房产变更到余某名下。之后,他人付某又以已向建筑商购买为名侵占该房产。余某认为自己已合法购得该房产,是该房所有权人,故要求德安县房产管理局为其办理该房产权登记,但该局以该房产权属有争议为由拒未办理,余某认为德安县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人余某该房产实际上即是“一房两卖”之情形,其房产权属并未明确。余某起诉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房管局就办理产权登记一事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据材料。余某未能提供该证据材料,仅是提供其进行民事诉讼(未确权)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房管部门具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虽区别于其他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在相应法律法规中亦明确规定了原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本案行政不作为案,原告应承担提供相应申请的事实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相应的举证责任应予以留意。当然,本案余某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可先行通过民事确权之诉予以确定权属,否则无法正确运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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